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网视问答 > 文章 当前位置: 网视问答 > 文章

村集体土地征收,离异女子是否可以获得全额征地补偿款

时间:2022-10-25    点击: 次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村集体土地征收,离异女子是否可以获得全额征地补偿款?法院判了!
 
  离异女子遇上征地,村组拒绝平等分配,补偿款被大打折扣。离异女子可以获得全额征地补偿款吗?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徐某因与宜章县樟树村(化名)23组组员李某结婚,将户籍迁入樟树村。2019年5月,徐某与李某离婚,但户籍仍在樟树村并单独列户。之后,徐某在宜章县城附近打工为生,没有再婚。

  2020年10月19日,樟树村23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26466739元。

  2021年4月9日,樟树村通过召开全体村民户代表会议并经会议一致同意,制定《2020年樟树村23组征地款资金分配方案》,方案第一条约定:“凡户籍在樟树村的(除已离婚和外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外)按百分之百分配。”第六条约定:“离异女方,户籍在本组但长期居住在外的人员按60%分配。”

  此后,樟树村23组以徐某与本组成员李某离异为由,未按全额标准分配征收补偿款。

  徐某多次协商无果,故将樟树村23组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与其丈夫离婚后,将户籍从其丈夫户口中迁出单独列户,但其户籍仍在宜章县樟树村23组,因此,徐某依法具有樟树村23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可知,徐某与同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最终,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决樟树村23组向徐某支付征地补偿分配款420000元。

  法官说法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是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组织和个人要树立男女平等新风尚,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上一篇:承揽所任国企的工程为何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下一篇:情侣分手后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

工作人员 | 联系《中国网视台》 | 关于《中国网视台》
中国网视台 版权所有 欢迎合作!联系QQ/微信:986569019
法律顾问: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 主任:贾霆  |   QQ:986569019  |  地址:www.cntv.one  |  电话:邮箱:986569019@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