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3 点击: 次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王蓉 - 小 + 大
近年来,有关童星的话题度越来越高,从TFBOYS年少成名,到各类亲子节目收视大热。成为童星不仅意味着有了名气,更能获得不菲的收入,童星概念的火爆“鼓舞”了向往影视圈的父母和孩子,然而也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招募小演员为幌子的诈骗案。被告人于某长期混迹于群众演员行业,在帮人介绍拍戏过程中,发现不少家长怀揣着让孩子成为童星的梦想,为了能让孩子在一部剧中承担角色不惜花费大量金钱,甚至愿意带资进组。于是,他伪装成“制作人”、影视工作圈的“能人”,打着招聘小演员、拍摄广告的幌子诈骗钱财,最终因犯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制片人”招募小演员,家长交钱后被拉黑 “某电影女一号的女儿一角正在火热招募小演员,某电视剧男主演的妹妹一角在招募小演员……”于某将一条条信息发送到自己建立的微信会员群中。为了赢得家长们的信任,还找人为自己伪造了“制片人”的工作证,谎称可以帮助孩子安排影视剧角色。家长们看到消息后争相报名。而进入于某的会员群需要交纳一定的会员费,于某将会员价格分了几级,普通版2888元不保次数,一年期限,片酬不定;中级版6888元保底3次,片酬600元-3000元不等;高级版15888元保底8次,片酬1500元以上。保底是指在电影、电视剧、网络大电影、网剧、广告、宣传片、微电影、信息流等中安排演出。 北京家长李先生想为孩子木木(化名)争取某电影中的一个角色,于是按照于某的要求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他3888元会员费,后于某为木木安排了广告拍摄,并分别支付给李先生600元、625元的片酬。2020年10月26日,于某告诉李先生,电影中的角色已经敲定由木木来出演,但需要木木带资19800元进组,李先生将钱通过微信转账给于某后,便被其拉黑,所在的微信群也被解散了。 上海家长曹女士了解到于某是某电影的“制片人”,想让自己的女儿出演剧中女一号的女儿,便同于某签订了拍摄该电影聘请演员合同,其中制片人是于某,合同明确由曹女士的女儿出演剧中女一号的女儿,共23场戏份,开机时间为2021年5月1日,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4月6日。合同签订后,曹女士通过支付宝向于某转账人民币15000元,后于某又向曹女士索要3万元的介绍费,在曹女士对于某的身份产生怀疑后,于某就给她发送了伪造的身份证照片。曹女士在网上搜索于某的名字后发现,有网友称于某通过提供出演机会骗取介绍费。面对曹女士的质疑,于某不予理睬,既没有为曹女士的女儿安排出演,也没有将钱退还给曹女士。 9个月的时间内,于某打着为孩子提供拍摄影视剧及广告的幌子,先后骗取5名家长9万余元,直到2021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诈骗5人9万余元,获刑2年6个月 法庭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为被害人的子女提供拍摄影视剧及广告等机会的事实,先后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4468元。后被告人于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微信群解散,拒绝与被害人联系,所获赃款均用于个人及其家人日常消费。另据查明,当被害人有所察觉并要求于某提供居民身份证照片时,被告人于某制作了虚假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以证明其身份。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于某当庭表示认罪。于某的辩护人表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家属已经替被告人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前科劣迹,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于某从轻处罚。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照片,并将照片发给被害人以证明其身份,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对其以诈骗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予以并惩。鉴于被告人于某当庭能够认罪,且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最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谨慎防范冒充身份诈骗 近年来,网络通信发展迅速,依托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新型诈骗活动层出不穷,肆意泛滥。尽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但万变不离其宗,诈骗犯的最终目的就是骗取钱财。以冒充身份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是诈骗中较为常见的犯罪手段之一,此类诈骗的犯罪行为特点就是依靠伪装出来的虚假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利用被害人某一方面的需求,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父母大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有好的机会,有好的发展。为了子女的未来,父母们往往愿意寻找各种资源,心甘情愿地付出,殊不知,一片苦心很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行骗对象。被告人于某之所以能骗取5名被害人9万余元,正是抓住了被害人作为父母的这部分心理,针对他们的需求给出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所谓的机会,谎称自己可以给被害人的子女提供宝贵的资源,利用父母们的良苦用心达到自己骗取钱款的不法目的。 冒充身份类诈骗中,不法分子通常会以虚假的人设包装自己,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一步骗取钱财。诈骗分子的身份可谓千变万化,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会披上不同的“外衣”,扮演各种角色。虽然不法分子伪装的身份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可以把握一些共同的特征并予以防范。 一是不法分子会冒充熟人,如亲人、朋友等身份进行诈骗,利用被害人的感情、“义气”,被害人一旦放松警惕,就很有可能上当受骗。因此如果对方提出钱财方面的要求,要保持理性思考,听其言、辨其行,一旦发觉有任何反常的地方,应及时查明对方身份,避免上当受骗。二是冒充“能人”,比如一些高调炫耀自己能力的人,或者是过于热情的人,他们往往强调自身有某些“过人之处”,自称可以帮助排忧解难、安排各种事情都易如反掌等。面对这类人,要擦亮双眼,三思而后行。三是冒充中介,谎称自己有各种渠道、资源,能够介绍好的兼职、家教或是机会等,利用被害人爱子心切的心理和急于求成的特点,被害人一旦轻信,就落入了对方的陷阱之中。因此要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时刻保持着防范意识,尤其是对于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更不可盲目听信。不应只看到对方所描述的利益或许诺的好处而缺失了调查和思考,对任何人任何事都要有清醒的认识。此外,不法分子还会冒充教育、民政、公检法、电商物流客服等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等方式与被害人联系,诱使被害人转账、汇款,实施诈骗行为。 其实大多数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受骗的主要原因还是出于被害人本身缺乏防范意识。在涉及钱财交易的时候,先想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身份”,首先问问自己,对方的身份是什么,可不可信?自己与对方是不是第一次打交道,怎么查明对方的身份信息等问题;再想自己的身份是什么,对方是不是真正与自己存在某种身份联系的人,如果是没有任何联系的陌生人,那么大概率是有所图。即使是有联系的人,或是熟人,也应该彻底查明对方是本人还是不法分子扮演的。如果对方自称是某某公司、企业的,务必查明身份、资格等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二是“什么原因”,想清楚对方是出于何种原因让自己支付钱款或是给予财物,原因是否合情合理,再想自己为什么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做,是否有百分之百的必要性去支付对方索要的钱款,以及支付后,能否百分之百得到对方所描述的“好处”。 不法分子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获得被害人的信任;第二个阶段是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在第一阶段中,不法分子往往会积极地表现自己,主动出击寻找“猎物”,但是也不排除“钓鱼”行骗方式的存在。虽然不法分子的身份、手段五花八门,但只要树立起较强的反诈骗意识,建立心理防线,不贪图虚荣利益,明辨真伪,提高警惕,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法官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被侥幸心理冲昏了头脑,时刻保持冷静理智的思考,认清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社记者 王蓉 □通讯员 田婧 韩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