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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餐食案生产商被罚近30万

时间:2022-12-27    点击: 次    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洋 - 小 + 大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今年5月,在对同济大学的餐食案调查中,供应商上海璟年食品有限公司被发现涉嫌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未记录生产记录的违法行为,如今该案“尘埃落定”。12月26日,新京报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处罚决定书获悉,该公司将标签标示生产日期由4月改为3月,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9.8万余元并罚款29.8万余元的处罚。

事发时网络上流传的餐食照片,学生称猪肉还有猪毛。 网络截图事发时网络上流传的餐食照片,学生称猪肉还有猪毛。 网络截图

  今年4月底,有同济大学学生在网络上晒出照片,称学生午餐盒饭中疑似吃出猪肉绦虫卵、猪毛、昆虫及蜗牛等异物,该事件受到网络关注。5月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两家企业及人员被调查。其中,咸猪肉的供应商上海联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散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擅自经营散装食品等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上海联新食品有限公司的咸猪肉的供应人毛某某涉嫌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咸猪肉的生产企业上海璟年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未记录生产记录等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

  作出这一调查的系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上海璟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8日向金衫(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进口冷冻带皮带骨猪腹肉2.3万余千克,购买单价为19.4元/千克。于2022年4月10日投料5吨,4月12日投料10吨,4月14日投料8吨,经过解冻、清洗、修整、腌制、控水的生产工序,先后制成咸方肉成品(散装)1.3万余千克(其中0.6千克为留样量)。当事人在明知疫情封控期间不能生产的情况下仍进行了生产经营活动,并为掩盖其行为,在咸方肉成品外箱上加贴标签,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于4月18日起销售给上海腊杰源食品有限公司(毛龙杰)和方跃生。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成品咸方肉货值金额合计为29.8万余元,违法所得合计29.8万余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处罚详情。图/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处罚详情。图/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其次,当事人还存在“未做原料验收入库记录、生产记录,留样记录,且出厂检验代签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过程记录不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都较轻,涉案产品也不是高风险食品,违法行为持续不足一个月。当事人在案发后也立即停止了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等待该局处理结果,表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有充分认识,且有悔过表现,杜绝了再犯的可能性。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被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9.8万余元,罚款29.8万余元。

  据介绍,上海璟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肉制食品生产销售,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肉制品、速冻食品。根据天眼查的信息,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从杰。该公司曾分别在2017年、2018年因“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被作出过相应的行政处罚。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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