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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犯罪团伙逍遥法外5年发展成黑社会组织 屯昌2公安干警受审

时间:2019-11-06    点击:38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因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导致一故意伤害案长达五年立而未侦,致使犯罪团伙逐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11月4日,屯昌两公安干警陈某乐、陈某斯玩忽职守案在海南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3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郭某伙同陈某汉等人持刀追砍陈某岛致轻伤。时任屯昌县屯城派出所干警的被告人陈某乐、陈某斯接警并负责侦办该案。在被害人陈某岛明确指认系郭某所为的情况下,陈某乐、陈某斯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郭某,导致同年5月15日再次发生郭某持枪故意伤害案。

  此后作为“4·24”陈某岛被伤害案的侦办人,陈某乐、陈某斯明知郭某因“5·15”持枪伤害案被依法逮捕,却并未将两案并案侦查,导致郭某数罪变为一罪。

  2014年3月和2015年9月,陈某斯、陈某乐分别调离屯昌县屯城派出所,二人均未依法办理案件移交手续,也未依法归档。直至2018年3月21日,“4·24”陈某岛被伤害案才由屯城派出所移交刑侦大队办理,此前长达五年时间未做任何处理,致使郭某团伙逐步发展演变成黑社会团伙,为害一方。

  2018年6月,省公安厅查办郭某等人涉黑犯罪时侦破此案,并将此案纳入郭某等涉黑犯罪事实中,海南省一分检和海南一中院均认定此案系是郭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志性事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乐、陈某斯身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没有依法履行侦查职责,致使郭某故意伤害陈某岛案长达五年立而未侦,使郭某团伙逍遥法外,并最终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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