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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分类不收运扩大覆盖面 居住区设最多7天整改期

时间:2019-08-09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不分类不收运”扩大覆盖面 居住区设最多7天整改期,合格后方能恢复清运

  本报讯(记者 陈玺撼)“不分类不收运”作为推进垃圾分类的强效举措,被写入了即将实施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发布《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今后小区垃圾分类如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力,将被环卫作业单位拒收。

  据悉,在生活垃圾交付点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的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

  至于“判定人”,则由收集、运输单位作业人员担任,由他们通过现场目测等方式来判定分类是否合格。如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判定结果存有异议,可以与判定人沟通,也可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争议。

  不过,并不是发现一次不合格就要拒绝收运。根据规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现场改正到位的,应当予以清运。

  如果现场无管理责任人、驻守人员或者不能及时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将在交付点张贴《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告知单》,明确混合垃圾类别、改正期限等,要求管理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被要求改正的期限内(单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居住区一般不超过7天),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将不予收运;不符合标准的湿垃圾和干垃圾,均暂时纳入干垃圾收运系统予以清运。

  如果限期整改到位了,此前不予收运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将重新恢复清运。可如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还是“不知悔改”,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这种情况下,只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收集、运输单位协调,才可能恢复对拒绝收运单位、居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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